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政策在我省落地实施

发布时间:2024-11-28字体:[大  中  ]

为结合实际落实好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担保计划政策,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通知,推动完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和信息共享。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发挥纽带作用,负责汇总和共享科技创新企业名单,并定期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名单内企业获得担保贷款情况。依托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实现“政银担企”在线对接,提高科技创新担保专项计划沟通协作和服务企业效率。二是发挥省级和市县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缓释作用。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应有效承担市场化增信和风险分担的第一道责任,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减少市县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三是坚持保本微利并实施优惠费率。省级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合理测算并实施优惠再担保费率,向企业和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让利。鼓励市县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风险水平、不同资质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将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收取的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四是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符合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要求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业务,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补贴。符合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要求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业务,资金池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给予不低于60%、最高70%的补偿。省和市县财政部门将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开展情况,纳入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指标。市县财政部门在对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考核工作中,应适当提高科技创新业务的代偿率上限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