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苏科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财金〔2021〕46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着力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积极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苏科贷”专项贷款产品,现将《江苏省“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为加强“苏科贷”推进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基于“六专机制”推出专属科技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信用贷款,为全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形成覆盖全省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体系,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开发“苏科贷”产品。
1.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在 “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苏科贷”子产品,为“苏科贷”备选企业库(简称“企业库”)内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信贷支持。 “苏科贷”依托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简称“普惠基金专版”)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每年确定“苏科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
(1)苏科贷1
支持对象:企业库内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贷款产品特点: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基点,合作银行以信用方式为主给予企业贷款支持。
(2)苏科贷2
支持对象:企业库内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5000万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产品特点: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80基点,合作银行以信用方式为主给予企业贷款支持。
(3)苏科贷3
支持对象:企业库内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贷款产品特点: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00基点。对于单户贷款额度1000万元以内的,合作银行以信用方式为主给予企业贷款支持。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合作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适当的抵押、担保。
2.对于以上3类产品中以信用方式为主投放的贷款,鼓励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鼓励合作银行支持“首贷”企业,开展“投贷联动”。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银行不得增加其他抵押、担保,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3.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科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二)建立“苏科贷”备选企业库。
1.“苏科贷”备选企业库由省科技厅统一管理,省与市(县)共同建设,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省科技厅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建立“苏科贷”备选企业库,并且实现与“普惠基金专版”对接。
2.“苏科贷”备选企业库入库条件、申报材料、入库程序等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相关备选企业库动态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3.省科技厅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定期信息更新和信用评价机制。
(三)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上下联动、风险共担”原则,建立“苏科贷”风险共担机制。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苏科贷”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普惠基金专版中统计的“苏科贷”数据为准。具体如下:
1.对于“苏科贷1”、“苏科贷2”,风险补偿基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中省风险补偿基金40%,市、县风险补偿基金40%),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2.对于“苏科贷3”,风险补偿基金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中省风险补偿基金15%,市、县风险补偿基金15%),合作银行承担7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
3.对于“苏科贷”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贷款,出现不良的,风险补偿基金不予风险补偿。
(四)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日常管理。
1.省与市(县)分设风险补偿基金,分别为“省风险补偿基金”和“市(县)风险补偿基金”。省级通过“省风险补偿基金”对“苏科贷”提供风险补偿,并根据贷款规模和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将原 “苏科贷”资金池和“科技贷款资金池”整合成 “市(县)风险补偿基金”。
2.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局分别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对省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以下分别简称“省基金管理人”、“市、县基金管理人”)。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
1.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优选“苏科贷”合作银行,对于同意遵守基金管理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要求,有科技金融工作基础、有专门业务管理机构、有特殊优惠信贷政策的银行可申请开展“苏科贷”业务。
2.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
3.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
4.省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与合作银行签订“苏科贷”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市(县)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与相关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参照省级模式签订协议。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苏科贷”工作。
(二)明确“苏科贷”申请、备案流程。
1.企业库内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须通过“普惠基金专版”申请贷款,同一家企业每次只能申请一笔“苏科贷”,禁止同时申请多笔和跨产品申请。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普惠基金专版”,完成“苏科贷”备案。
4.合作银行负责“苏科贷”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苏科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 “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苏科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市(县)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初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复审,市(县)基金管理人全额拨付风险补偿资金,省基金管理人按照风险分担比例拨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普惠金融专版。
2.合作银行应合理利用风险补偿资金,降低贷款不良率,并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
3.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返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等应分别设立“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加强联动机制。
1.各设区市、县(市)均为“苏科贷”合作地区。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参与“苏科贷”:
(1)具有相应的科技金融工作基础;
(2)制定相关风险补偿政策或制度文件;
(3)已设立可用于“苏科贷”的风险补偿资金池;
(4)有专门机构推进“苏科贷”工作。
2.有参与意向的高新区、经开区由科技局、财政局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纳入“苏科贷”的合作支持范围。
3.合作地区不得额外增加企业入库审核及贷款备案等条件或流程,对擅自增设“苏科贷”贷款条件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合作地区予以暂停合作。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省级风险补偿基金;牵头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参与选择合作的高新区、经开区等;牵头“苏科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二)省科技厅职责。建设省“苏科贷”备选企业库;牵头择优确定参与合作的高新区、经开区等;参与选择合作银行;参与开展“苏科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参与审核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苏科贷”业务具体管理工作。
(三)市(县)财政局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开展当地 “苏科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四)市(县)科技局职责。开展企业库入库审查,配合建设省“苏科贷”备选企业库;参与当地 “苏科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参与审核风险补偿基金。
(五)合作银行职责。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录入普惠基金专版;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报风险补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当地财政、科技部门报告“苏科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财政部门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地区、各合作银行应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机制。省财政厅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苏科贷”不良贷款占全部“苏科贷”贷款余额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设置风险补偿上限,合作期风险补偿率超过3%的,财政部门对于超过部分不予风险补偿,超过部分不良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在合作期第一年,对于同一家银行提供的“苏科贷”累计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合作期风险补偿率=累计风险补偿金额/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补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单笔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风险补偿基金对应补偿比例)。项目按照苏科贷1、苏科贷2、苏科贷3分类统计,并予以汇总。
(二)实施考核奖惩。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苏科贷”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苏科贷”备选企业库信息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入库备案、贷款投放、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四)强化统筹协调。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统筹协调地方财政、科技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推进“苏科贷”工作,定期协调地方科技部门推进企业入库及入库企业信息更新工作,加大对合作银行科技创新培训力度,协助并推动合作银行打造一批专业化的科技金融人才队伍。
(五)做好政策衔接过渡。原“苏科贷”和原“科技贷款资金池”贷款,按照原合作协议进行风险责任分担。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原“苏科贷”和原“科技贷款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可按照本方案重新申请参与。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