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宁
金监发〔2021〕18号
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工作部门:
现将《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三条政策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等要求规范运作,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十部委第39号令)要求。
第二章 开办奖励
第三条 申请开办奖励的基金须在本市注册及纳税,且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本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并接入南京市股权投资跟踪服务系统。
第四条 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根据基金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和实际股权投资额分期给予奖励。具体为: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给予1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5%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给予2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600万元。
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第五条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和实际投资额分期给予奖励。具体为:
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给予1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2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不含5亿元)的,给予5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在5-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给予2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6%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在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给予400万元首期奖励,其后按其对南京本地企业实际投资额的0.4%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600万元。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
第六条 对从市外新迁入的合伙制、公司制基金,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时,实际到位资金未投资部分,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标准给予迁入基金开办奖励。
第七条 对新注册或从市外新迁入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基金,对其增资后累计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标准,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八条 对于市、区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政府母基金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政府出资部分折算实缴到位资金。
第九条 对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实际募资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社会化母基金落户南京,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予以政策安排。
第三章 投资及并购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于注册纳税在本市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有股权超过24个月,且投资资金全部到位的基金,按投资额5%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投资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为经市科技局遴选,列为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二条 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具体如下: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对基金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链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八大产业链强链补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地方经济贡献2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投资、并购奖励的基金管理机构须在本市注册及纳税,并接入南京市股权投资跟踪服务系统。
第四章 申请兑现
第十五条 本细则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符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联合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十六条 按照“注册地优先”原则,开办奖励向基金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申报,投资奖励向被投资项目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申报。股权投资行为涉及多个区(开发区)的,按照实际到位股权投资额分摊投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等项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 基金存续期内将所投市外企业注册地迁至南京的,可视为本市投资。申请追加奖励所投企业和申请投资奖励所投企业可以为同一企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照市、区1:1分担。第十三条资金按市、区地方贡献比例分担。江北新区自行承担相应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享受本细则奖励资金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需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南京,并持续经营。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承诺、虚报材料、违规取得奖励,以及获取奖励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申报指引
附件
关于促进南京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的实施细则申报指引
一、申报组织及时间
原则上每年三季度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开办奖励
1.首期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概况,包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阶段等;基金管理机构概况,包括管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情况等;申请奖励金额);
(3)营业执照;
(4)章程或合伙协议;
(5)管理协议;
(6)银行托管协议;
(7)基金到位资金证明(公司制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④银行回单);
(8)登记备案证明;
(9)基金募集合法合规说明(未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其它违规资金设立基金等);
(10)信用承诺书;
(11)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完成后,实际到位未投资资金证明性文件(迁入本市基金提供);
(12)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2.追加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获得首期奖励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实施情况、申请奖励金额等);
(3)基金营业执照;
(4)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5)基金与所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到账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
(6)信用承诺书;
(7)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增资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
3.已获得开办补贴的情况说明;
4.增资到账证明(公司制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④银行回单);
5.信用承诺书;
6.银行托管协议;
7.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投资奖励及并购奖励
1.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报告(基金及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申请奖励金额);
3.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4.准予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托管协议;
6.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7.基金与所投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到账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所投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材料,所投企业属于科技型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相关材料(申请投资奖励提供),所投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证明性文件(申请并购奖励提供);
8.信用承诺书;
9.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资本市场奖励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