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关于实施科技金融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来源:崇川政办发〔2022〕12号字体:[大  中  ]

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市北高新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驻区各部门:

《崇川区关于实施科技金融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二届区政府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     

 

 

崇川区关于实施科技金融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与资金链融合,加快构建“服务企业全周期、支持方式多元化、保障措施高质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崇川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种子资金加大投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设立的种子资金投资本载体在孵企业每年超过3笔的,从第4笔起,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种子资金投资额10%的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

2.鼓励设立科技小贷公司。对科技小贷公司为微型科技企业提供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按照年贷款总额的10%给予小贷公司奖励,每家最高10万元。

3.鼓励天使(创业)基金投资。鼓励天使基金、创业基金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人才企业,投资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抵扣。对入库的天使投资项目,自项目入库之日起5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损失的,可按照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给予最高30%的风险损失补偿,单个天使投资项目最高补偿额不超过200万元。

4.加大政策性股权投资。对入库培育的市科创企业项目,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科创基金股权投资,科创基金收益最高 30%可奖励给被投资企业。鼓励区股权投资基金对市级各类基金实行跟投,最高不超过30%。市、区政策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总持股比例不超过40%,并可按约定方式退出。

5.鼓励社会化股权投资。对投资机构投资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在市三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按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相应持有时间折算)基础上,区按照股权投资实际到账额可给予被投资企业2%奖励,最高20万元。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科技型企业获利后,地方经济贡献区级留成部分可实行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6.实施金融信贷扶持。落实省“苏科贷”“小微贷”“苏科投”、市“通科贷”“通知贷”、区“科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给予企业信贷支持和金融机构费率补助,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分别为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对人才创业企业实行人才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三年全额贴息,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对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企入库培育企业、落地运营满一年的市科创项目在库企业,按照同期LPR给予企业首贷40%、续贷30%的利息补贴,年补贴贷款额以1000万元为上限,同一企业最多贴息3年。

7.支持科技融资担保。对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企入库培育企业、落地运营满一年的市科创项目在库企业,融资贷款引入担保的,按年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30%、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企业最多补贴3次。

8.鼓励科技保险业务。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高企入库培育企业、落地运营满一年的市科创项目在库企业,投保首台套、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险、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临床试验责任险、产品研发项目保险、专利权保险和创业保险等科技险种的,按年实际支出的保费给予30%、最高10万元补贴,同一企业最多补贴3次。

9.完善政府产业基金体系。支持区母基金围绕发展需求,建立包含天使基金、创业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产业链优势基金、园区特色基金等在内的“1+N”多元化基金组合,完善政府为主导的资金股权投资体系,为产业创新提供多渠道资本助力。

10.创新科技金融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部门,扩大科技信贷规模,提高对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业务协同、考评机制等,为科技企业开展定制化服务。

11.实施“科创贷”风险补偿。建立由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共担的“科创贷”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给予信用贷款,不良贷款损失按照相关文件或约定比例实行风险补偿。

12.强化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加强对拟上市科技企业的培育,在政策、资本、人才等要素方面对企业给予支持,拟上市挂牌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登记的,给予奖励50万元。

13.推动科技企业上市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上市,市、区两级最高奖励600万元。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挂牌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规范发展,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市、区两级给予奖励150万元,对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企业区级给予奖励5万元。

14.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已上市企业持续用好资本市场工具做优做强。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予以奖励,市、区两级最高给予奖励400万元。

15.给予上市首投机构奖励。对帮助所投区内科技型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的,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并且为企业提供优质投后服务的,每上市 1 家企业给予该基金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16.用好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省科技企业融资路演服务中心”作用,一站式整合政府扶持政策、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融资产品等资源,定期开展融资对接会,实现金企供需良性互动。

17.建立创业(产业)投资联盟。加强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与企业间交流合作,天使基金、创业基金、并购基金、融资担保等多方互动。鼓励基金与关联资本实行项目跟投,基金公司、融资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投贷联动,充分放大资金的“杠杆效应”。

18.建立区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牵头下的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落实项目推荐和管理机制,加强联席会议对项目遴选、投决评估、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及结果运用等环节的综合监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19.引进培养科技金融人才。优化科技金融引才、育才、用才环境,吸引国内外高端科技金融人才来区创业就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在科技金融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强化科技金融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20.强化财政专项资金保障。财政资金足额预算,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依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兑现科技金融资金,同一类型就高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办、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